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陆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ǘ┬陆ǔ豢钜幎ê途用褡≌酝獾钠渌裼媒ㄖ,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ㄈ╅_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ㄋ模┬陆ǔ豢钜幎ㄒ酝獾娜嗣穹揽罩攸c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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